本文作者:访客

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解析

访客 2025-10-17 09:00:10 19419
同居分手时,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,若无法达成一致,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如购买时间、资金来源等来判断归属,若是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,通常视为共同财产,需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对于个人财产,一般归个人所有,在分割过程中,还需考虑财产保值、增值等因素,在同居分手时,双方应明确财产状况,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合理分割财产。
南通一对情侣同居时男方出资 50 万买房,分手时仅拿回 20 万 —— 这起案例揭开同居财产分割的核心矛盾:没有婚姻关系的 “名分”,财产分割不适用 “一人一半” 的法定规则。依据 2025 年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(二)》,同居财产分割需遵循 “约定优先、区别认定、综合考量” 三大原则,每一步都离不开证据支撑。

约定优先是首要规则,书面协议可规避九成纠纷。法律明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的,分手时直接按约定处理。这种约定既可以是针对房产、车辆等大额财产的归属协议,也可以是关于日常收入支配的约定。实践中,未签订协议的情侣占比超八成,一旦分手极易因 “赠与还是共同出资” 产生争议。例如南通案中,若双方提前约定 “50 万元为共同购房出资,房屋按出资比例共有”,就可避免法院酌定返还的不确定性。

无约定时按 “个人所有 + 共同共有” 双重标准认定。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同,同居财产默认 “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”。工资、奖金等明确个人收入,即便在同居期间取得,仍属个人财产;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、共同经营的店铺等,因财产无法清晰区分,需认定为共同财产。这里的关键是 “出资关联性”—— 南通案中,男方 50 万转账直接用于房屋首付,即便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,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。但若转账未注明用途且无其他证据,可能被认定为赠与,无法参与分割。

共同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四大因素。法院分割无法区分的共同财产时,会以出资比例为基础,再结合多重因素调整:一是共同生活情况,同居时间越长、相互付出越多,分割时越倾向公平分配;二是有无共同子女,涉及子女抚养的一方可适当多分;三是财产贡献大小,如店铺经营主要由一方负责,增值部分会向其倾斜;四是特殊人身影响,像南通案中女方两次终止妊娠的情况,会成为法院酌定少返还的重要依据。这些因素决定了共同财产分割很少完全按出资比例进行,充满个案差异。

举证是分割成功的关键,三类证据缺一不可。首先是出资证据,转账记录需注明 “共同购房” 等用途,现金出资需有收条或录音佐证;其次是财产关联证据,如参与房屋装修的付款凭证、共同经营店铺的财务报表等,证明对财产形成有贡献;最后是共同生活证据,租赁合同、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可证明同居事实,支撑分割主张。上海一对情侣因均无法提供装修款出资证据,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的分割请求,可见证据缺失将直接导致维权失败。

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,但财产权利受法律保障。对同居情侣而言,最稳妥的方式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;若未签协议,需留存好每一笔出资凭证。法律既不认可 “事实婚姻” 的财产规则,也不忽视共同生活的实际付出,这种平衡正是同居财产分割规则的核心逻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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